
孤儿保障政策和办理程序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孤儿生活保障资金全部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直接发放到孤儿本人银行账户中。
(二)申请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孤儿与生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3、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4、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5、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6、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
(三)孤儿认定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供相关人身份证明和父母死亡(失踪)材料等证明。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及签名,加盖公章后,将两份粘贴有证明材料的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原件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对其中有异议的申请材料要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方式认真进行复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者,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得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认定。审批时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表进行统一编号,自存1份,退还乡镇人民政府存档1份。
4.发证(换证)。县级民政部门对批准认定人员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儿童福利证。领取儿童福利证的人员纳入孤儿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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